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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国际旅游学院   日期:2010-09-30 00:00:00  点击:  属于:党建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把优秀青年学生凝聚到党的队伍中来;规范程序,完善手续,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促进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要求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可靠接班人和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辩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五条  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关系到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问题,党总支或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


第三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培养、教育阶段

㈠新生入校后,各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党的基本知识、介绍党组织情况等活动,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启发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自觉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㈡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向党组织提交书面入党申请。对要求入党的学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要给予热情关心,并指导其写好入党申请书。对于进校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并给予关心和鼓励,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㈢党支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要认真做好造册,并在两个月内专门安排进行谈话。谈话人要严肃认真地教育申请人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接受和争取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经受党组织的考验。

㈣党支部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培养、教育,对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者,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议或支部大会研究决定,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将会议情况形成综合意见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填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簿》。

     第七条  考察阶段

㈠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培养人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每半年考察一次,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簿》。对入党积极分子着重考察这几个方面:1、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2、入党动机是否端正。要从入党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工作态度、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对待个人利益的态度、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等方面综合考察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㈡党支部要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簿、调查证明材料等。如申请人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还应做好政审材料以及培训记录等有关材料。

㈢党支部及培养人要认真负责地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人要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并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党总支或党支部要组织他们上党课(参加系党总支、党支部举办的或院党委党校举办的培训班学习要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参加一些党的其他活动;定期填写《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簿》。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第八条  确定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一般应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院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第九条  政治审查

㈠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意见,进行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㈡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要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综合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班级、学号、学习成绩及排名(发展前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现任职务、奖惩情况、有无重修及留级情况(如特殊情况必须报院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入党手续)、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培养时间和培养人等项。并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培养对象考察写实簿》、党校结业证书、思想汇报(至少两份)、政审材料、征求群众意见材料、团支部“推优材料”、学习成绩等材料报院组织人事处预审。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一般不再办理预审。经预审后,对材料齐全、条件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发展对象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7天。公示对象无问题的,或对问题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的,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审和公示无异议获得通过后,经支委会同意,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人担任或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发展对象指定。介绍人要向党组织和本人负责。填写前,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须使用钢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申请人严肃、认真、忠诚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涂改。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入党志愿”主要写明自己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自己努力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表现和今后努力方向等。“本人经历”要从上小学填起,其他按表中要求的内容逐项填写。


第四章  接收预备党员阶段


     第十一条  召开支委会,审查《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讨论提出发展意见,并确定支部大会时间。

     第十二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其主要的程序。

㈠主持人宣布要讨论的被发展人名单和顺序。

㈡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㈢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㈣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公示的情况。

㈤到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㈥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到有效票数内。

㈦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㈧被发展对象表态。

     第十三条  需要注意的问题:

㈠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要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㈡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㈢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㈣党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并加盖支部印章和支书签名(或私章)。

    第十四条  支部大会通过后应及时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可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组成或组织委员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谈话人要重点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政治立场,现实表现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指定的栏目中,并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

    第十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公示情况等材料及由上述材料形成的综合性报告一并交组织人事处。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认真审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来的有关材料和报告合格后报院党委审批(经院党委授权,可由党总支审批)。院党委或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两个以上的,要逐一表决)。院党委或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能超过六个月。党委或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后,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审批意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党委书记签字(盖章)后,由组织人事处到学院档案室加盖党委专用章,并及时下发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向党支部反馈审批结果,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与其谈话,提出要求和希望并将其编入党支部活动,告诉其应及时交纳党费及其他相关规定。未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培养对象的有关材料,退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管,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的方向。对已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组织人事处要妥善保管《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

第十七条  举行入党宣誓

㈠预备党员被批准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党总支或党支部要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并通知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㈡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1、奏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3、新党员宣誓;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5、党员代表讲话;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第五章 预备党员管理、教育、转正阶段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阶段

㈠院党委组织部门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所在的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负有帮助、教育、管理的责任。教育他们自觉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内自觉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争取按期转正。

㈡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进行认真的教育和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式,使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努力解决思想上入党的问题。预备党员毕业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并指导其将入党材料转给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阶段

㈠预备期期满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根据其在预备期的表现和党内外群众反映,提出意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程序:1、本人宣读转正申请书,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2、支委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3、党员充分讨论后表决,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报组织人事处。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㈡需要注意的问题:1、预备党员必须预备期满,党支部才能为其办理转正手续;2、召开支部大会,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到会,会议方能召开;3、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保证本党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到会;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4、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做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㈢组织人事处要认真严格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材料,经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无异议后,报院党委(或经院党委受权的党总支)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审批。院党委(或经院党委授权的党总支)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总支书记(或党总支部书记)要认真填写批复意见并签名,并注明党龄起始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㈣党支部接到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教育其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履行党员义务。

㈤预备党员转正后,组织人事处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保管好。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通知和指导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包括正式或预备)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班的学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相关纪律

     第二十条  院党委总体负责全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组织人事处对各基层党组织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做具体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按照党章和党员发展工作细则的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积极主动。每学期初,要制定本系党总支、本支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年度计划,经支委会讨论后报组织人事处。没有列入发展计划的,当年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全校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院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制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监督各系党总支、党支部的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组织人事处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制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上级党组织和院党委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院党委要配强专职组织人员;各基层党组织也应根据学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适量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发展学生党员工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院党委要重视对组织人事干部的选拔、培养,加强专、兼职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保证组织人事干部有足够精力和积极性投入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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